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0 條之 1 所規定預防性羈押之要件?
- A 經法官訊問
- B 有犯違反保護令、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者
- C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 D 曾有違反保護令之規定,威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要在大法官強調的「人身自由保障」下,對尚未定罪的人實施「羈押」這種嚴厲處分,法律會要求法官針對「現在的犯罪嫌疑」與「未來的風險」進行判斷,還是僅僅因為他「過去曾有過某種行為」就能直接羈押?哪一個才符合預防性處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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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特別法中關於刑事強制處分的要件,這顯示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根據《家暴法》第 30 條之 1,預防性羈押的構成必須具備:(1)法官訊問之程序、(2)涉犯特定罪名且嫌疑重大、(3)有反覆實行之虞及羈押必要。選項 (D) 雖描述了危險性,但屬於事實描述,而非該條文規定的「法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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