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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釋放者,對被害人得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或遷出住居所等條件,並命被告遵守。前述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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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思考:在刑事保護機制中,當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既能涵蓋大部分訴訟審理時間」,又「不至於長到違反比例原則」的暫時性處分期限時,法律體系中最常被當作「基礎週期」的時間單位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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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類涉及「程序期限」的法條細節最容易被忽略,你能精準作答,足見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當被告因無羈押必要被釋放時,為確保被害人安全,司法機關得附帶禁止接觸等條件。考量到刑事案件從偵查到一審終結的實務週期,法律將此類暫時性處分的上限訂為 1 年,以平衡被害人保護與被告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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