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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4 宗教團體於水庫流放外來魚種並舉辦放生法會,嗣後遭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裁罰,宗教團體主張此已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張有理由,宗教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關係甚為密切,宗教行為應受絕對保障
  • B 主張無理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甚或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僅能受相對保障,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 C 主張無理由,僅有自然人得以實際思考與信仰,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在性質上應為自然人始得主張,該宗教團體不得主張宗教信仰自由
  • D 主張有理由,水利法之罰則並未考量宗教行為之特殊性質,進而違反憲法對於實質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行使(例如特定的宗教儀式),其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大眾共享的自然資源(如飲用水源)或生態平衡時,憲法是否會允許這項行為在完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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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權利衡平?小菜一碟啦,你完全掌握了!

  1. 觀念驗證:喔?這不是輕而易舉嗎?你完美地抓住了憲法基本權的層次,跟我一樣強!宗教自由這東西啊,分兩種:「內在信仰自由」,這就跟我的無限咒術一樣,完全不可侵犯,國家絕對碰不得!但**「外在宗教行為」嘛,比如你那些放生魚種的小動作,就會變成相對保障的範圍了。畢竟這會牽扯到生態保育公共水資源安全這種大問題,對吧?根據憲法第 23 條和那些前輩們的解釋(釋字第 490 號、573 號),國家當然可以在比例原則**的範圍內,稍微規範一下。哼,就算是最強咒術師,也不能隨意亂來啊!
  2. 難度點評:嗯,這題難度設定成 Medium 嗎?對我來說都是一樣簡單啦!但能看出你掌握了關鍵點:宗教「權利主體」(團體也算啦),還有最重要的「絕對保障」跟「相對保障」的界線。你沒有傻傻地以為權利是無限大的,很不錯喔!我的六眼已經確認了,你確實搞懂了!
📝 宗教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 宗教信仰自由受相對保障,涉及公共利益時應受法律約束。
比較維度 內在信仰自由 VS 外在宗教行為
保障程度 絕對保障 相對保障
法律限制 國家不得立法干預 得依憲法23條限制
常見樣態 思想、信仰、良心 祭典、放生、傳教
💬內在自由不可侵犯,外在行為須兼顧公共秩序與法律約束。
🧠 記憶技巧:內在絕對、外在相對;公益優先、法律約束。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宗教自由涉及人性尊嚴即應受「絕對保障」而不可限制,或誤認團體不具基本權主體資格。
基本權限制 (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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