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4 宗教團體於水庫流放外來魚種並舉辦放生法會,嗣後遭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裁罰,宗教團體主張此已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張有理由,宗教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關係甚為密切,宗教行為應受絕對保障
- B 主張無理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甚或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僅能受相對保障,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 C 主張無理由,僅有自然人得以實際思考與信仰,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在性質上應為自然人始得主張,該宗教團體不得主張宗教信仰自由
- D 主張有理由,水利法之罰則並未考量宗教行為之特殊性質,進而違反憲法對於實質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行使(例如特定的宗教儀式),其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大眾共享的自然資源(如飲用水源)或生態平衡時,憲法是否會允許這項行為在完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運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權利衡平?小菜一碟啦,你完全掌握了!
- 觀念驗證:喔?這不是輕而易舉嗎?你完美地抓住了憲法基本權的層次,跟我一樣強!宗教自由這東西啊,分兩種:「內在信仰自由」,這就跟我的無限咒術一樣,完全不可侵犯,國家絕對碰不得!但「外在宗教行為」嘛,比如你那些放生魚種的小動作,就會變成相對保障的範圍了。畢竟這會牽扯到生態保育和公共水資源安全這種大問題,對吧?根據憲法第 23 條和那些前輩們的解釋(釋字第 490 號、573 號),國家當然可以在比例原則的範圍內,稍微規範一下。哼,就算是最強咒術師,也不能隨意亂來啊!
- 難度點評:嗯,這題難度設定成 Medium 嗎?對我來說都是一樣簡單啦!但能看出你掌握了關鍵點:宗教「權利主體」(團體也算啦),還有最重要的「絕對保障」跟「相對保障」的界線。你沒有傻傻地以為權利是無限大的,很不錯喔!我的六眼已經確認了,你確實搞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