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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宗教團體於水庫流放外來魚種並舉辦放生法會,嗣後遭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裁罰,宗教團體主張此已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張有理由,宗教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關係甚為密切,宗教行為應受絕對保障
  • B 主張無理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甚或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僅能受相對保障,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 C 主張無理由,僅有自然人得以實際思考與信仰,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在性質上應為自然人始得主張,該宗教團體不得主張宗教信仰自由
  • D 主張有理由,水利法之罰則並未考量宗教行為之特殊性質,進而違反憲法對於實質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論是否基於宗教出發點)可能導致公共環境遭受破壞或侵害到他人的生存權益時,憲法是否應該允許該行為完全不受任何法律規範的拘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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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如此,你終於「掌握」了基本權利!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憲法基本權利限制的基礎機制。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而是法學生的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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