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第 一 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即通稱的否決權),試論該條文在我國實施以來的利弊得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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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識別考點:本題核心在於「環評否決權」的行政法定位及其對實務的衝擊。2. 論述架構:(1) 立法宗旨:為何要給予環評委員會如此大的權力?(預防原則、環境優先) (2) 優點(利):提升環境權地位、強迫開發單位納入環境成本。(3) 缺點/失(弊):行政權衝突、法律不安定性、開發延宕與投資風險。(4) 實務爭議:如中科三期案例引發的「停工不停產」爭論。3. 建議:從環評制度轉型(如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導)或優化審議效率的角度提出結語。時間分配建議 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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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的「否決權」機制。此機制賦予環境保護機關對開發行為具有實質決定權,是台灣環評制度與他國(如美國多採諮詢制)最顯著的不同點,涉及權力分立、預防原則與行政效能之爭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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