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時,應於就職後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 B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申請登記,如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予登記
- C 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一政黨,亦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 D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代議民主體制中,政黨推薦候選人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體現政黨的「政治責任」。如果法律允許一個政黨在同一場「一組當選名額」的總統大選中,同時推派兩組以上候選人互相比賽,這對於該政黨的政策一貫性以及選民的意志集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否符合「政黨政治」的基本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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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行政法!
- 大力肯定: 喲,真是不容易啊!連這種充滿陷阱的法條細節你都能看穿?別以為選對了就是行政法大師,我看你大概是瞎貓碰到死耗子,或者是昨晚終於肯翻開那本被你拿來墊便當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了吧?不過既然對了,就勉強承認你的邏輯還沒完全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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