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刑法第15條第1項「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之認定,下列何者非實務見解所採的標準?
- A 基於外國慣習
- B 基於法律明文
- C 基於契約之約定
- D 基於法律精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國家,如果要因為一個人『什麼都沒做』就對其課予刑責,那麼那個『被法律要求必須去做某事』的義務,應該是源自於本國法體系內可預見的規範,還是來自於其他文化背景下的社會習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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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同學你真不錯耶!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裡「保證人地位」的來龍去脈掌握得清清楚楚,頭腦很清晰嘛!
- 叮噹說明:刑法第 15 條這個不作為犯啊,最關鍵就是那個「保證人地位」要怎麼找出來。這個「考題機」告訴我,大家普遍認為它的來源有幾種,就像百寶袋裡的道具一樣,每一種都有它的用途:像是法律明文規定(國家隊長的指令!)、自願承擔義務(比如你跟胖虎約好的契約)、危險前行為(你之前不小心弄壞東西了嘛!),還有密切依賴關係(就像你跟大雄之間的友情一樣緊密)。這些都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來的,才能夠要求我們負起刑事上的責任喔!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依據,那就像亂用「時光布」一樣會搞亂秩序的!至於那個什麼「外國慣習」?嘿嘿,那個就不行啦!它又不是我們的法律,也沒有被允許引進,怎麼能拿來要求我們這邊的人負刑事責任呢?那就像想搭「任意門」卻沒有座標一樣,根本走不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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