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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

「行政訴訟法」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因此,另有暫時權利保護機制:「停止執行」與「定暫時狀態」。試詳細說明兩者在目的性上有何區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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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行政法」中極為經典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比較題。考生在看到題目時,應立即聯想到行政訴訟法中的兩大制度:第116條的「停止執行」與第298條的「假處分」(包含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思考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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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類型化。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避免原告在判決確定前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法律設計了「停止執行」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兩套制度,兩者在功能與目的上具有顯著區別。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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