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三 題
📖 題組:
針對建教生之勞動權益,請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5 分、10 分、10 分,共 25 分) (一)其為接受建教合作機構的訓練,雙方間應訂定何種契約?(5 分) (二)其是否具有勞動契約中「勞工」的身分?其由建教合作機構受領的對待給付,名稱為何?其是否為工資的性質?(10 分) (三)建教生如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契約上的爭議,是否應至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令規定為何?(10 分)
針對建教生之勞動權益,請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5 分、10 分、10 分,共 25 分) (一)其為接受建教合作機構的訓練,雙方間應訂定何種契約?(5 分) (二)其是否具有勞動契約中「勞工」的身分?其由建教合作機構受領的對待給付,名稱為何?其是否為工資的性質?(10 分) (三)建教生如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契約上的爭議,是否應至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令規定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建教生如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契約上的爭議,是否應至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令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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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勞動事件法》與《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交會。思考:建教生爭議是否屬於「勞動事件」?若是,則應由「勞動法庭」審理而非一般民事法庭。
小題 (一)
其為接受建教合作機構的訓練,雙方間應訂定何種契約?(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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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專門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區分勞基法的「技術生」與建教法的「建教生」。
小題 (二)
其是否具有勞動契約中「勞工」的身分?其由建教合作機構受領的對待給付,名稱為何?其是否為工資的性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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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身分認定。建教生的主要目的是「學習」而非「勞動」,因此其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需區分給付的法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