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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航業法及商港法之規定解釋以下名詞之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一)海運承攬運送業 (二)國際航線 (三)商港設施 (四)船席 (五)船舶理貨業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海運承攬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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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航業法》第 3 條關於各類航業名詞之定義。作答時需精準寫出法條文字,務必涵蓋「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及「受報酬」四個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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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航業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 其核心要件包含: (1) 營業名義:以自己之名義締結運送契約。

小題 (二)

國際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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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名詞解釋題時,應優先回想該名詞出現於哪部法規的定義條文(通常在總則編)。「國際航線」的法定定義明文規範於《航業法》中,作答時須精準寫出「本國與外國」及「外國與外國」兩種樣態,並點出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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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航業法》第3條第6款規定,「國際航線」指中華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港口間之航線。

小題 (三)

商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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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商港設施」,應立即聯想到《商港法》第3條的定義規定。作答時需精確點出其涵蓋的空間範圍(商港區域內)、設置目的(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裝卸等)及設施的物理型態(水面、陸上、海底等各項設施),力求與法條用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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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第3條第3款規定,「商港設施」係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各項有關設施。

小題 (四)

船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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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船席」應立即聯想其所屬法規為《商港法》的名詞定義,而非《航業法》。直接引述《商港法》第3條中「供船舶靠泊之水域」之精確文字,並可微幅補充其在港埠管理上之實務意義即可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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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港法》第3條第6款規定,「船席」係指供船舶靠泊之水域。 實務應用為商港區域內供船舶停靠以進行裝卸貨物、上下旅客、加水或補給之特定水域,為航港主管機關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進行港區泊位調度、管理及計算相關港灣費用之基本單元。

小題 (五)

船舶理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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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法規基本名詞定義的精確記憶。作答時首先應釐清「船舶理貨業」係屬《商港法》之定義範疇(《航業法》並未規範此業別),接著須精準寫出法條中關於計數、點交、看艙及公證等核心要件的完整法條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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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港法》第 3 條第 8 款規定,「船舶理貨業」指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異常之查證及會同公證之事業。 (補充說明:《航業法》之規範對象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未將船舶理貨業納入規範,故本題僅依《商港法》之規定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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