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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為投資性不動產?
- A 公營事業於聯開案中所分回,並擬開放出租之辦公大樓
- B 受他方委託建造或開發之不動產
- C 所持有尚未決定未來開發用途之土地
- D 所持有之不動產部分供自用,另一部分以營業租賃出租為目的,惟自用部分並不重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家建設公司受委託幫客戶蓋大樓,這棟大樓蓋好後的價值上漲或下跌,對這家建設公司(建造者)而言,是屬於其資產價值的波動,還是只是其服務成果的交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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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的認列要領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誘因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 IAS 40「投資性不動產」 的核心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投資性不動產的最主要特徵,在於企業持有該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而非用於生產、提供商品、行政管理或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選項 (B) 描述的情境屬於受託代建,性質上更接近於存貨或是合約資產,因為該不動產最終的權利屬於委託方,而非開發者自持。
鑑別點:特殊情境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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