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之
- B 審查庭設審判長,由 3 位大法官輪流擔任之
- C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 2 年調整一次
- D 審查庭大法官未達一致決不受理之案件,應提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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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組織或審判實務中,為了維持議事的穩定性與尊重法學威望,關於「誰來主持會議」的制度設計,通常是傾向採取「隨機抽籤輪替」,還是傾向依據「職位、資歷或年齡」來決定?您可以思考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法律體系的層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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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憲法法庭審查庭之組織與運作相關規定。依據憲法訴訟法第3條明文規定:「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根據此法條內容可知,選項A指出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且由大法官3人組成,完全符合法條第一項之規定;選項C指出大法官組成每2年調整一次,亦與法條第三項規定相符。關於審判長之產生方式,法條第二項已明確規範是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或是由資深、年長之大法官任之,因此選項B宣稱審判長「由 3 位大法官輪流擔任之」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由於選項B已具體違反憲法訴訟法第3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