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之
- B 審查庭設審判長,由 3 位大法官輪流擔任之
- C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 2 年調整一次
- D 審查庭大法官未達一致決不受理之案件,應提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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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司法院的組織架構,當大法官組成不同的「審查庭」來處理案件時,你認為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身為大法官的首長,在這些小組的領導職位上,會與其他大法官完全平起平坐地進行「輪流」嗎?還是法律可能會賦予他們特定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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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憲法法庭審查庭設置的錯誤敘述。依據憲法訴訟法第3條規定:「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上述明文可知,選項 A 提及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且由大法官 3 人組成,以及選項 C 提及各審查庭組成每 2 年調整一次,皆完全符合規定。然而,關於審查庭審判長的產生方式,依法應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其餘則由資深或年長之大法官出任,並非如選項 B 所述由 3 位大法官輪流擔任。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