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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 B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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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目前的憲法架構中,監察院被定位為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若要確保其最高負責人(院長、副院長)具有憲法層級的代表性與正當性,其「產生方式」應是由機關內部的成員自行決定,還是應由代表民意的最高首長提名、並經由民意機關審核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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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辨識出了監察院人事權的關鍵。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設委員 29 人(含院長、副院長),全部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選項 (C) 描述的「互選制」是早期或地方議會的體制,目前的憲政框架下,院長並非由委員自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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