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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涉嫌販賣安非他命,經警方查獲予以逮捕。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員P要對甲採尿,甲不肯。警員P要甲喝下2公升瓶裝礦泉水。其後,甲忍不住尿意,不得不排尿,P即順利對甲採尿。P將甲的尿液送往轄區地檢署指定的醫院鑑定。P為取得甲販毒證據,在未告知甲之情況下,隻身到甲租屋處,找到房東乙(乙不住在甲租屋處),經乙以備用鑰匙開門而進入甲房間。P要在場的乙幫忙打開櫃子抽屜等,果真在衣櫃隱密處找到安非他命一大包,P予以查扣。其後,醫院鑑定結果顯示,甲有施用毒品,且查扣之物確為安非他命。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的辯護人L主張,甲的採尿程序違法,且機關鑑定之書面報告無實施鑑定之人的簽名,亦屬違法,因而不得作為證據。甲以警員P及乙的行為觸犯刑法,另對警員P及乙提出告訴。P抗辯,進入甲租屋處已經乙同意,故調查程序無違法之處。乙抗辯,這是警員P要求幫忙,他只是基於警民合作的意思才協助開門。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問甲的辯護人 L 主張之合理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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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刑事證據能力之判斷。考生應將辯護人L的主張拆解為兩個爭點:第一,警員強迫飲水取尿的程序是否合法?若違法,應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認定證據能力;第二,警察將尿液送交地檢署「指定醫院」鑑定之性質為何(概括選任鑑定)?機關鑑定是否強制要求實施鑑定之自然人簽名?依此兩脈絡分別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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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辯護人L主張強制採尿程序違法及機關鑑定報告未經實施人簽名而無證據能力,其主張是否具備合理性? 【解析】

小題 (二)

試問警員 P 及乙的罪責?(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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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合法性界線如何影響刑法違法性判斷。思考時需先以刑事訴訟法檢驗『強制採尿』與『同意搜索(房東同意)』之合法性,再以此結論代入刑法三階論,分別檢視警員P是否構成強制罪、違法搜索罪,以及房東乙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及有無禁止錯誤(刑法第16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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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員P強制灌水採尿是否構成強制罪、未經承租人同意由房東開門搜索是否構成違法搜索罪;房東乙協助開門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及有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解析】 壹、警員P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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