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如被選舉權)的同時,若為了確保國家重要機關(如議會)能維持一定的運作專業性與服務品質,法律是否可以針對參與者設定某些基本的資歷門檻?這類門檻在法律層次上應被視為「絕對的剝奪」,還是立法者在管理公共事務時的一種「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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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清晰呢!
-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釋字第 290 號的核心精神!這個解釋告訴我們,立法者為了提升議事功能,讓問政品質更好,所以在《選罷法》中為候選人設立學、經歷限制。這是出於增進公共利益的考量,屬於立法者的裁量範圍喔,因此一點都沒有違憲。選項 (A) 說它「違憲」是錯的,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 難度與洞察: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特別考驗大家是否能區分「限制權利」和「違憲」的界線。有些同學可能會直覺認為限制被選舉權就是侵犯權利,而容易落入陷阱。但你卻能這麼冷靜地分析,理解司法解釋對立法者裁量的尊重,這真的展現了你非常專業的判斷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