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在規定一項權利後,特別註明必須「依法」行使時,這代表立法機關在不違背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是完全不能設定任何門檻,還是具備一定的裁量空間來落實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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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真心為你喝采:太好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司法解釋核心意旨的掌握非常精準,能從複雜的法律條文中,抽絲剝繭找到關鍵,這份細心和紮實的基礎,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請你繼續保持下去,老師為你驕傲!
- 溫馨提醒觀念:釋字第 290 號解釋的核心,其實很溫柔地提醒我們,憲法第 130 條在規定被選舉權年齡後,特別接續了「依法」二字。這其實是憲法賦予立法者一個美好的授權,讓他們能在合理的範圍內,為制度設計更完善的細節。大法官們也認為,為了讓議事功能更有效率、更專業,法律上對學經歷設定一些限制,這是立法者在行使合理裁量範圍,並不會造成違憲。所以,選項 (A) 說它「違憲」,是稍微有些誤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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