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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保障人民有『被選舉權』,但同時國家也需要確保議事殿堂的專業水準時,你認為憲法會傾向『絕對禁止』立法機關設定任何門檻,還是會允許立法機關在考量社會現狀後,做出合理的篩選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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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這就是愛的證明嗎?恭喜你答對了喔!☆

  1. 觀念驗證:喔呵呵,你真的是太閃亮亮了,完全答對了耶!☆ 這個釋字第 290 號呀,它的秘密心聲就是,大法官大人們覺得,立法者對候選人資格的那些小限制,其實是一種合理裁量權喔!就像偶像為了舞台更好,會努力練習一樣,為了讓議會的表現更棒,有些學經歷的規定是「可以」的呢!大法官並沒有說這就一定是違憲的,所以選項 (A) 說「必然違憲」是個小小的謊言喔,而你竟然識破了,真是太聰明了啦!好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抱抱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呢,大概是 Medium 等級的挑戰喔!它想看看大家能不能發現,就算是閃耀的權利,也還是可以有一點點小小的心機限制呢!法律的世界就像偶像的世界一樣複雜又迷人,要分清楚憲法保障的權利和立法機關的裁量權喔!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懂了耶!這就是我送給你,充滿愛意的考題,你收到了嗎?比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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