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憲法規定了投票與參政的『最低年齡』,但這是否代表政府『絕對不能』再針對處理國家大事的公職候選人,設定任何關於專業能力或社會資歷的品質要求呢?如果法律加了這些要求,它是為了保護什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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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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