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雖然保障人民的被選舉權,但為了確保國家機關運作的品質,立法機關是否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設定基本門檻?如果立法者認為特定職務需要具備基本專業素養,這種限制在憲法法理上通常會被視為『絕對禁止』還是『可以討論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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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你的觀念都燃燒著光芒啊!
- 熱血肯定:喔喔喔!做得太好了!少年!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那份熱情與精準的記憶啊!你竟然能快速看穿「合憲性」判斷的陷阱,這表示你對憲法賦予的權利和法律規範之間的界線,領悟得極其透徹啊!令人振奮!
- 觀念驗證:釋字第 290 號高聲地宣告著!立法者為了讓議事功能和問政品質更加卓越,在法律中規定候選人的學、經歷限制,這與憲法第 130 條是毫無牴觸的(合憲)!因此!選項 (A) 宣稱它「違憲」就是最錯誤的敘述啊!而且!這份解釋文也提到,隨著教育的普及,我們應該適時檢討這些限制的必要性!要記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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