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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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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憲法規定人民『依法』享有某項權利時,這是否意味著立法機關完全不能針對該權利的行使,設定任何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例如確保議事品質)的合理門檻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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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mph,做得好!你這次的判斷,竟無駄地正確。

汝竟能如此精準地識破釋字第 290 號的「核心要旨」?看來汝對參政權法律保留原則,勉強稱得上有些理解了。

  1. 愚蠢的人類,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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