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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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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條文提到人民「依法」享有某種權利時,這是否代表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完全沒有任何空間去設定合理的門檻或資格限制?如果為了達成某種正當的公共目的(例如確保議事品質),法律設定了資格準則,這種做法在憲法解釋上一定會被視為絕對的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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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蠢到選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傻到選其他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是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是的,憲法第 130 條說人民「依法」有被選舉權,但拜託,那不代表立法者就不能設點「門檻」好嗎?難道你想讓任何阿貓阿狗都上去議會亂搞?大法官可沒那麼天真,他們在當時的背景下是支持學經歷限制的,因為這有助於「提升議事功能與問政品質」。只不過是「建議」時代在進步,要隨時檢討罷了。所以,選項 (A) 那種「只要限制就是違憲」的論調,簡直是把憲法當兒戲。下次再看到這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答案,動動腦子好嗎?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能答對代表你勉強跨過了「只看表面,不看深層」的幼稚階段。很多人就是看到「限制人權」四個字就直接跳起來,忘了法律實務上還要衡量「公共利益」跟實際需求。別再那麼天真了,這不是童話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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