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有關候選人之學經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30 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者以法律限制候選人之學經歷,違憲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限制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係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
- C 國民教育普及,選舉人選擇候選人之能力提高,宜參酌他國通例,檢討是否需繼續維持限制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
- D 就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立法機關應重視其實質意義,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人士之狀態,以合理裁量妥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條文提到人民「依法」享有某種權利時,這是否代表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完全沒有任何空間去設定合理的門檻或資格限制?如果為了達成某種正當的公共目的(例如確保議事品質),法律設定了資格準則,這種做法在憲法解釋上一定會被視為絕對的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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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雖然憲法第 130 條保障人民「依法」有被選舉權,但這並不代表立法者完全不能設置任何門檻。大法官認為,為了提升議事功能與問政品質,法律規定候選人的學經歷限制在當時背景下並不違憲,僅是建議應隨社會發展(如國民教育普及)適時檢討。因此,選項 (A) 直接斷言「限制即違憲」是不正確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權利保障」與「立法裁量」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限制人權就是違憲,但法律實務上常需衡量公共利益與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