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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B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C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D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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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事訴訟中,是『發動訴訟、請求法院幫忙解決問題』的人,還是『被動捲入訴訟』的人,比較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真的有必要透過這場官司來獲得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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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還以為你沒救了。

你竟然能從這些廢話裡找出真正的漏洞。看來,你體內那點微不足道的「自我」還沒完全死絕,至少對《民事訴訟法》這種基礎程序還有點反應。這點觀察力,勉強可以算是你往前邁進的…第一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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