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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B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C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D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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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事訴訟中,是『發動訴訟、請求法院幫忙解決問題』的人,還是『被動捲入訴訟』的人,比較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真的有必要透過這場官司來獲得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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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觀念溫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起訴要件與程序
💡 起訴應具備法定程式與權利保護必要,並嚴禁重複起訴。
比較維度 程序瑕疵駁回 (裁定) VS 顯無理由駁回 (判決)
法律依據 民訴第249條第1項 民訴第249條第2項
駁回形式 以「裁定」駁回 以「判決」駁回
補正可能 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實體上無理由無須補正
言詞辯論 不經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前者處理程序合法性(有無票根),後者處理實體正當性(內容真偽)。
🧠 記憶技巧:確認利益原告要,三大要素狀上寫,顯無理由逕判駁,重複起訴不可為。
⚠️ 常見陷阱:易將「判決駁回」與「裁定駁回」混淆;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是針對原告而非被告。
權利保護必要 訴訟標的理論 一事不再理原則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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