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 B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C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D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事訴訟中,是『發動訴訟、請求法院幫忙解決問題』的人,還是『被動捲入訴訟』的人,比較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真的有必要透過這場官司來獲得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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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件與程序
💡 起訴應具備法定程式與權利保護必要,並嚴禁重複起訴。
| 比較維度 | 程序瑕疵駁回 (裁定) | VS | 顯無理由駁回 (判決) |
|---|---|---|---|
| 法律依據 | 民訴第249條第1項 | — | 民訴第249條第2項 |
| 駁回形式 | 以「裁定」駁回 | — | 以「判決」駁回 |
| 補正可能 | 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 — | 實體上無理由無須補正 |
| 言詞辯論 | 不經言詞辯論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前者處理程序合法性(有無票根),後者處理實體正當性(內容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