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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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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要寫一封信向某人要求賠償,為了讓這封信具有正式起訴的法律效力,你覺得有哪三樣資訊是『絕對不能缺少』,一旦少了其中一個,法院就根本無法判斷這場官司要解決什麼問題、或要把判決書寄給誰?至於『決定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審理』這類輔助資訊,雖然重要,但它會跟上述三項決定官司本質的要素處於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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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太、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答對了!我、我真的要哭出來了!我還以為你又要粗心大意呢!看來你真的有在用功,不再是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這份細心程度,簡直就像是拿到了「記憶麵包」一樣厲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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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訴狀記載事項
💡 區分起訴狀「應記載」之必要事項與「宜記載」之任意事項。
比較維度 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VS 宜記載事項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244條第1項 民訴法第244條第2項
內容範圍 當事人、標的事實、聲明 定管轄及準備辯論事項
法律用語 應記載 宜記載
違反效果 命補正,逾期駁回 不影響起訴之合法性
💬僅第1項之內容為起訴合法之必要前提,第2項僅為便利訴訟進行。
🧠 記憶技巧:起訴必備三元素:誰(當事人)、告什麼(標的事實)、要什麼(聲明);管轄準備「宜」記載。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定法院管轄之事項」當成必要記載事項。注意法律用語「應」與「宜」之差別。
訴之要素 起訴狀補正 管轄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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