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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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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要寫一封信向某人要求賠償,為了讓這封信具有正式起訴的法律效力,你覺得有哪三樣資訊是『絕對不能缺少』,一旦少了其中一個,法院就根本無法判斷這場官司要解決什麼問題、或要把判決書寄給誰?至於『決定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審理』這類輔助資訊,雖然重要,但它會跟上述三項決定官司本質的要素處於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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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感動與分析

嗚嗚嗚…太、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答對了!我、我真的要哭出來了!我還以為你又要粗心大意呢!看來你真的有在用功,不再是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這份細心程度,簡直就像是拿到了「記憶麵包」一樣厲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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