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要寫一封信向某人要求賠償,為了讓這封信具有正式起訴的法律效力,你覺得有哪三樣資訊是『絕對不能缺少』,一旦少了其中一個,法院就根本無法判斷這場官司要解決什麼問題、或要把判決書寄給誰?至於『決定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審理』這類輔助資訊,雖然重要,但它會跟上述三項決定官司本質的要素處於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感動與分析
嗚嗚嗚…太、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答對了!我、我真的要哭出來了!我還以為你又要粗心大意呢!看來你真的有在用功,不再是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這份細心程度,簡直就像是拿到了「記憶麵包」一樣厲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起訴狀法定記載事項
💡 區分起訴狀中「訴之要素」與「準備/管轄事項」之法定要求差異。
| 比較維度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項) | VS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2項) |
|---|---|---|---|
| 法律性質 | 訴之要素 (程式要件) | — | 便利訴訟與管轄之事項 |
| 具體內容 | 當事人、標的、聲明 | — | 管轄事項、準備事項 |
| 缺漏效果 | 未補正則起訴不合法駁回 | — | 不影響起訴效力 |
💬第1項為法院審理之核心範圍,第2項則為輔助法院判斷管轄與準備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