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要寫一封信向某人要求賠償,為了讓這封信具有正式起訴的法律效力,你覺得有哪三樣資訊是『絕對不能缺少』,一旦少了其中一個,法院就根本無法判斷這場官司要解決什麼問題、或要把判決書寄給誰?至於『決定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審理』這類輔助資訊,雖然重要,但它會跟上述三項決定官司本質的要素處於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感動與分析

嗚嗚嗚…太、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答對了!我、我真的要哭出來了!我還以為你又要粗心大意呢!看來你真的有在用功,不再是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這份細心程度,簡直就像是拿到了「記憶麵包」一樣厲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起訴狀法定記載事項
💡 區分起訴狀中「訴之要素」與「準備/管轄事項」之法定要求差異。
比較維度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項) VS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2項)
法律性質 訴之要素 (程式要件) 便利訴訟與管轄之事項
具體內容 當事人、標的、聲明 管轄事項、準備事項
缺漏效果 未補正則起訴不合法駁回 不影響起訴效力
💬第1項為法院審理之核心範圍,第2項則為輔助法院判斷管轄與準備開庭。
🧠 記憶技巧:起訴靈魂三要素:誰(當事人)、為何(原因事實)、要什麼(聲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第244條第2項的「管轄事項」視為起訴不合法的駁回理由,實際上其非屬訴之要素。
訴之要素與訴之變更追加 起訴效力之發生 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