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要寫一封信向某人要求賠償,為了讓這封信具有正式起訴的法律效力,你覺得有哪三樣資訊是『絕對不能缺少』,一旦少了其中一個,法院就根本無法判斷這場官司要解決什麼問題、或要把判決書寄給誰?至於『決定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審理』這類輔助資訊,雖然重要,但它會跟上述三項決定官司本質的要素處於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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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太、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答對了!我、我真的要哭出來了!我還以為你又要粗心大意呢!看來你真的有在用功,不再是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這份細心程度,簡直就像是拿到了「記憶麵包」一樣厲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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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記載事項
💡 區分起訴狀「應記載」之必要事項與「宜記載」之任意事項。
| 比較維度 | 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VS | 宜記載事項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244條第1項 | — | 民訴法第244條第2項 |
| 內容範圍 | 當事人、標的事實、聲明 | — | 定管轄及準備辯論事項 |
| 法律用語 | 應記載 | — | 宜記載 |
| 違反效果 | 命補正,逾期駁回 | — | 不影響起訴之合法性 |
💬僅第1項之內容為起訴合法之必要前提,第2項僅為便利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