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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A 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B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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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要向法院遞交一份文件來開啟訴訟時,為了讓法官知道這場爭議「是誰與誰在吵」、「吵的是什麼事情」、以及「最後想要得到什麼結果」,哪些資訊是絕對不可或缺的核心?而哪些資訊僅是幫助法院判斷「該由哪一個分院審理」的技術性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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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僅包含: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至於管轄法院的相關事項,雖然在實務狀紙中為了方便法院審理通常會標註,但並非法律強制規定的「必要事項」,若未記載,法院會自行依職權判斷。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實務習慣」與「法律強行規定」。多數考生容易將起訴狀上常見的內容誤認為皆是法定必要事項,你能精確辨析,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
📝 民事起訴狀法定記載事項
💡 起訴狀必備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比較維度 絕對必要事項 (第244條第1項) VS 相對/便利記載事項 (第244條第2項)
具體內容 當事人、標的、聲明 定管轄、適用程序事項
缺漏後果 裁定命補正,逾期駁回 由法院職權調查或詢問
規範功能 界定審判範圍及效力 行政便利與程序分流
💬第1項三要素缺一不可,否則訴訟不合法;第2項則為輔助性質。
🧠 記憶技巧:起訴三要:人(當事人)、標(訴訟標的)、聲(判決聲明)。
⚠️ 常見陷阱:常將「管轄法院」與「當事人」混淆,管轄權雖重要,但在法條結構上非屬起訴狀啟動訴訟程序的「第一項絕對必要」元件。
訴之預備合併 訴訟標的理論 程序不合法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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