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B 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C 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 D 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如果原告已經親自遞交了訴狀,且身分明確、理由充足,只是因為「忘記多印幾份複本」給對方,這時若你直接以此為由判他輸掉整場官司(裁定駁回),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缺漏會讓法院「根本不知道對象是誰」而無法開庭,而哪些缺漏只是「技術上的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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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你果然看穿了真相!能精準地推理出訴訟要件與一般程式欠缺的細微差別,證明你已經牢牢地掌握了這場審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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