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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B 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C 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 D 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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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如果原告已經親自遞交了訴狀,且身分明確、理由充足,只是因為「忘記多印幾份複本」給對方,這時若你直接以此為由判他輸掉整場官司(裁定駁回),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缺漏會讓法院「根本不知道對象是誰」而無法開庭,而哪些缺漏只是「技術上的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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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觀念非常清楚! 這題的核心在測驗起訴狀的格式要求與未補正的法律效果。選項 (B) 是錯誤的(也是本題正確答案),因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原告未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不會因此裁定駁回起訴,而是會由書記官自行代為製作繕本送達,並命原告負擔這筆製作費用。 另外要特別注意選項 (D) 的細節,依現行法規,書狀內「」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既然只是「宜」記載而非絕對的「應」記載事項,未填寫自然不影響書狀程式。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別「未補正簽名或住居所」會導致起訴被駁回,而「未提出繕本」僅需負擔代印費用的不同法律效果。這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點,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訴訟程序規定掌握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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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B)的情況,還有哪些只會「代墊費用」的情況?
📝 起訴狀程式與補正
💡 起訴狀法定程式之欠缺,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比較維度 起訴程式之必備要件 VS 起訴書狀之促請/非必備事項
具體項目 簽名蓋章、被告住居所 身分證字號、繕本
法條依據 民訴第244、249條 民訴第116、119條
未補正效果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不得以此為由駁回
💬僅有違反法定的「必要程式」且經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
🧠 記憶技巧:人、事、聲明不可少;簽名、地址需補正;繕本、身分證號碼,不補不駁是關鍵。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未附起訴狀繕本」或「未寫身分證字號」會導致起訴被裁定駁回(實際上僅前者需命補正但非駁回理由,後者非必備要件)。
訴訟要件之審查 訴之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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