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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B 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C 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 D 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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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訴訟權保障」的原則下,如果原告只是單純「少印了幾份文件(繕本)」交給法院,與「連誰在告、要告誰都說不清楚」相比,哪一種情況對審判公平的影響更重大,以至於必須採取「直接駁回訴訟」這種最嚴厲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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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民事訴訟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喔!

  1. 觀念小撇步: 這題的精髓在於,我們要溫柔地分清楚什麼是「讓訴訟程序能順利開始的必要條件」,以及什麼是「後續行政流程上的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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