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 B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應於書狀內附委任狀並應載明已給付之律師酬金,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 C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D 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答辯狀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認一份文件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提出,我們通常會要求在上面留下代表身分的標記。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當事人因為受傷或識字限制而無法親自簽名,法律應該設計哪些配套步驟,才能在允許他使用替代標記(如指印)的同時,又能確保這份文件不是被他人冒名頂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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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訴訟文書的形式要件,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關於「書狀程式」的規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基礎學習中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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