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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文書之真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私文書須經本人簽名始得推定為真正,如私文書經代理人簽名,則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 B 外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C 就文書之真偽核對筆跡或印跡,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 D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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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當我們面對一份由外國政府核發、但國內法官無法直接核實真偽的文書時,你認為需要經過哪一種「具有國家公信力」的程序轉介,才能讓這份文件在國內法庭上被直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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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文書真偽認定之規範,正確解答為(B)。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6條規定:「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對於外國之公文書,若已取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所作成之證明,在法律上即賦予推定其為真正之效力。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該條但書之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 文書真偽之推定
💡 掌握公私文書形式證據力之推定要件與核對程序
比較維度 公文書 VS 私文書
推定依據 民訴法第355條 — 民訴法第358條
核心要件 依其程式及意旨認定 — 本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
外國文書 經駐外使館證明即推定 — 原則須由舉證人證明
否認之效果 反對者須負舉證責任 — 相對人否認則失其推定
💬公文書採「程式推定」,私文書採「簽章推定」,兩者皆屬形式證據力之規定。
🧠 記憶技巧:公推程式、外推使、私推簽章(含代理)、法院可命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文書僅限「本人」簽名才具推定力,實則「代理人」簽名亦有適用。
形式證據力 實質證據力 文書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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