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文書之真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私文書須經本人簽名始得推定為真正,如私文書經代理人簽名,則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 B 外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C 就文書之真偽核對筆跡或印跡,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 D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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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當我們面對一份由外國政府核發、但國內法官無法直接核實真偽的文書時,你認為需要經過哪一種「具有國家公信力」的程序轉介,才能讓這份文件在國內法庭上被直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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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文書真偽認定之規範,正確解答為(B)。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6條規定:「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對於外國之公文書,若已取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所作成之證明,在法律上即賦予推定其為真正之效力。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該條但書之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文書真偽之推定
💡 掌握公私文書形式證據力之推定要件與核對程序
| 比較維度 | 公文書 | VS | 私文書 |
|---|---|---|---|
| 推定依據 | 民訴法第355條 | — | 民訴法第358條 |
| 核心要件 | 依其程式及意旨認定 | — | 本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 |
| 外國文書 | 經駐外使館證明即推定 | — | 原則須由舉證人證明 |
| 否認之效果 | 反對者須負舉證責任 | — | 相對人否認則失其推定 |
💬公文書採「程式推定」,私文書採「簽章推定」,兩者皆屬形式證據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