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文書形式證據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本國公文書者,不推定真正
- B 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推定其真正
- C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者,不推定真正
- D 當事人就私文書之本人蓋章為不知陳述時,一律推定該文書不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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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兩造對一份文件的真偽爭執不下時,你會要求這份文件具備什麼樣的「外部特徵」或「公正第三者的介入」,才願意在還沒深入調查內容前,就先初步相信這張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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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文書形式證據力的核心觀念,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B),說明你的基礎法學實力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釐清法律對於不同性質文書的「推定」效果,尤其是公、私文書在法律實務上的證明力差異。
私文書與公文書之效力推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的應用。依據該條第 2 項規定,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應推定其為真正,這也是選項 (B) 正確的法源依據。相對地,選項 (A) 所提到的公文書,依據第 355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程式及意旨足以認定為公文書,就應該「推定其為真正」;而選項 (C) 則誤解了第 358 條第 1 項,事實上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後,在法律上即應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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