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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書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文書之真偽不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 B 外國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仍不推定其真正
  • C 公文書應提出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D 私文書於任何情形均無須提出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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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一份文件的內容確實具備高度的公信力,你認為法院會對這份文件的『呈現形式』有什麼樣的層次要求?特別是當這份文件是由公務機關所核發時,該如何讓法官相信這份文件的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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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書證的提出形式搞混。這次你抓住了《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的精髓:公文書原則上要交原本。當然啦,除非有「特殊情況」,那些蓋章的「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才勉強能用。至少你還記得這條,沒白讀書。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能不能分清「公文書」和「私文書」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要求(像是選項 D那種低級錯誤),還有那點關於外國文書的推定效力。能避開那些明顯的陷阱,證明你的基本功...嗯,還算過得去吧,至少沒跌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