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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文書之真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私文書須經本人簽名始得推定為真正,如私文書經代理人簽名,則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 B 外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C 就文書之真偽核對筆跡或印跡,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 D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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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庭上,當事人提出一份由外國政府核發的文件,法官因為無法直接確認外國政府的官防真偽,這時候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官方背書』或『驗證程序』,才能讓這份國外文件的效力獲得法庭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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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文書真偽認定之規範,正確解答為(B)。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6條規定:「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對於外國之公文書,若已取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所作成之證明,在法律上即賦予推定其為真正之效力。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該條但書之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