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文書之真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私文書須經本人簽名始得推定為真正,如私文書經代理人簽名,則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 B 外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C 就文書之真偽核對筆跡或印跡,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 D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不得推定其為真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上,當事人提出一份由外國政府核發的文件,法官因為無法直接確認外國政府的官防真偽,這時候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官方背書』或『驗證程序』,才能讓這份國外文件的效力獲得法庭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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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 正確關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外國公文書經我國駐外機構證明者,才推定為真正。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為了簡化跨國程序的無聊規定。你們這些學生總愛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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