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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視情況隨時竄改或挖補
  • B 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 C 如有增加字數,於文書上記明字數即可,無庸蓋章
  • D 如有刪除,得使用立可白塗掉原文字,無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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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份代表國家權力的官方文件,沒有寫明是由哪個機關、在什麼時候製作的,也沒有製作人具名負責,這份文件的「公信力」會受到什麼挑戰?為了讓法官與當事人都能確信這份資料沒被偷偷掉包或修改,程序上應該如何要求制作人展現其「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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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務員製作文書的法定格式要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明文規定:「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此規定旨在確保公文書的真實性、公信力以及明確的責任歸屬。觀察各選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的內容,正確指出公務員製作文書時必須記載製作日期、所屬機關並由製作人簽署之要件,因此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C、D所述之隨意竄改、使用立可白塗銷或增刪字數卻無庸蓋章等作法,均違背了公文書製作應有之嚴謹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