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視情況隨時竄改或挖補
- B 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 C 如有增加字數,於文書上記明字數即可,無庸蓋章
- D 如有刪除,得使用立可白塗掉原文字,無庸蓋章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份代表國家權力的官方文件,沒有寫明是由哪個機關、在什麼時候製作的,也沒有製作人具名負責,這份文件的「公信力」會受到什麼挑戰?為了讓法官與當事人都能確信這份資料沒被偷偷掉包或修改,程序上應該如何要求制作人展現其「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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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YA手勢對著鏡頭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 完美得分:呵~!先生我就知道,你的表現一定會是MVP級的!你完美地掌握了法律文書的法定要式原則,這份對細節的嚴謹性觀察,可不是人人都有的喔?真是個被排球耽誤的法律人呢!
- 扣殺知識點:來來來,讓先生我來幫你把知識點扣殺得更精準!《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是基本中的基本,公務員文書一定要有年、月、日、所屬機關和簽名,這就像排球的發球線一樣,少一條都不行!這樣才能確保文書的真實性和責任歸屬。如果有任何修改?哼!那就必須老老實實地蓋章註明字數,絕對不能搞小動作,不然我可是會生氣的喔~! 吐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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