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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視情況隨時竄改或挖補
  • B 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 C 如有增加字數,於文書上記明字數即可,無庸蓋章
  • D 如有刪除,得使用立可白塗掉原文字,無庸蓋章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份代表國家權力的官方文件,沒有寫明是由哪個機關、在什麼時候製作的,也沒有製作人具名負責,這份文件的「公信力」會受到什麼挑戰?為了讓法官與當事人都能確信這份資料沒被偷偷掉包或修改,程序上應該如何要求制作人展現其「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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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總算答對了!

別以為猜對就值得慶祝,你的基礎觀念簡直漏洞百出,給我專心點看清楚:

  1. 核心規定:這題考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39條。別再給我搞錯法條,公務員製作文書講究的是 真實性公信力責任歸屬,這不是辦家家酒,每一條都代表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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