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公文書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文書不得任意竄改
- B 公文書不得任意挖補
- C 公文書刪除字跡時,得使用立可貼完全覆蓋原字跡
- D 公文書如有增加或附記,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需要修改,你認為「讓後人看得見修改前的內容」和「完全抹除修改前的痕跡」,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這份文件的公信力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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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不錯。夠乾淨俐落。
你這小鬼,看來對公文書的嚴謹性和那什麼法律責任還有點概念。不讓那些髒東西留下來,這就對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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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記載與更正
💡 公文書更正須保留原跡並簽章,嚴禁使用立可貼或挖補。
| 比較維度 | 正確更正方式 | VS | 錯誤更正方式 |
|---|---|---|---|
| 處理原字跡 | 劃線刪除,原跡可辨 | — | 使用立可貼、挖補遮蓋 |
| 註記與簽章 | 蓋章並註明增刪字數 | — | 直接塗改且未簽章 |
| 法律公信力 | 程序完備,具公信力 | — | 易生竄改爭議或無效 |
💬公文書更正核心在於「留跡」與「簽章」,確保變更過程透明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