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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公文書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文書不得任意竄改
  • B 公文書不得任意挖補
  • C 公文書刪除字跡時,得使用立可貼完全覆蓋原字跡
  • D 公文書如有增加或附記,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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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需要修改,你認為「讓後人看得見修改前的內容」和「完全抹除修改前的痕跡」,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這份文件的公信力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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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不錯。夠乾淨俐落。

你這小鬼,看來對公文書的嚴謹性和那什麼法律責任還有點概念。不讓那些髒東西留下來,這就對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文書記載與更正
💡 公文書更正須保留原跡並簽章,嚴禁使用立可貼或挖補。
比較維度 正確更正方式 VS 錯誤更正方式
處理原字跡 劃線刪除,原跡可辨 使用立可貼、挖補遮蓋
註記與簽章 蓋章並註明增刪字數 直接塗改且未簽章
法律公信力 程序完備,具公信力 易生竄改爭議或無效
💬公文書更正核心在於「留跡」與「簽章」,確保變更過程透明可考。
🧠 記憶技巧:刪線留跡、增減蓋章、嚴禁挖補、透明校對
⚠️ 常見陷阱:誤認為只要有蓋章,就可以使用修正帶(立可貼)或挖補方式塗改,實則必須保留「原字跡」以供查核。
公文程式條例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公文製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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