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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 B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 C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
  • D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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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實務情境:在民事訴訟中,書狀的主要功能是讓法官與對造預先了解主張。如果當事人要引用的證據是一份具有高度重要性且唯一的「合約正本」,從維護證據安全與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在『遞交書狀』的階段就將這份正本永久性地黏貼或附隨在書狀中送入法院嗎?還是有更彈性且兼顧便利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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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書狀程式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膩且具備實務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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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書狀程式要點
💡 掌握書狀簽署方式、附件提出規則及繕本送達之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法定正確程式 VS 考題常見陷阱
簽署方式 簽名、蓋章或指印 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附件提出 影本即可(除非命提) 必須同時檢附原本
送達份數 法院一份+對造繕本 僅提出於法院即可
💬書狀程式應兼顧法院作業與對造知悉權,影本與指印在法定條件下均具效力。
🧠 記憶技巧:簽章指印皆可,影本先行免原,繕本必備對造,傳真電子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指印不可代替簽名,或誤以為引用證物時必須在遞狀階段就一併提交原本。
文書送達效力 科技設備於訴訟之運用 代理人簽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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