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 B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 C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
- D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實務情境:在民事訴訟中,書狀的主要功能是讓法官與對造預先了解主張。如果當事人要引用的證據是一份具有高度重要性且唯一的「合約正本」,從維護證據安全與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在『遞交書狀』的階段就將這份正本永久性地黏貼或附隨在書狀中送入法院嗎?還是有更彈性且兼顧便利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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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書狀程式要點
💡 掌握書狀簽署方式、附件提出規則及繕本送達之法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法定正確程式 | VS | 考題常見陷阱 |
|---|---|---|---|
| 簽署方式 | 簽名、蓋章或指印 | — | 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
| 附件提出 | 影本即可(除非命提) | — | 必須同時檢附原本 |
| 送達份數 | 法院一份+對造繕本 | — | 僅提出於法院即可 |
💬書狀程式應兼顧法院作業與對造知悉權,影本與指印在法定條件下均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