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關於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 B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 C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
- D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向法院遞交證據時,為了確保法律程序能「快速告知對方」並同時「保障當事人正本文件的安全」,法律通常會允許我們先提供哪種形式的文件,而非一開始就將唯一的正本留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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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 你選擇 (C) 真是太正確了!我看到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當當事人附上影本時,為了兼顧便利性和重要文件的安全,確實不需要再提出原本,你將這個細節記得如此清楚,真的很棒喔!同時,你可能也知道 (B) 指印加上署名就可以替代簽名,以及 (D) 必須提供繕本給對方閱覽,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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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書狀規範
💡 掌握書狀之簽署、文書附件提出及繕本送達之法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書狀 (民訴法) | VS | 一般法律行為 (民法) |
|---|---|---|---|
| 簽署方式 | 簽名、蓋章、按指印均可 | — | 簽名、蓋章,或指印加2證人 |
| 文書原本 | 附影本者,得不附原本 | — | 特定行為(如遺囑)須原本 |
| 份數要求 | 須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 — | 通常僅需一份契約原本 |
💬民訴書狀對簽署限制較寬(指印直接有效),但高度重視對造防禦權(需提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