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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 B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應於書狀內附委任狀並應載明已給付之律師酬金,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 C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D 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答辯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官,收到一份宣稱是當事人撰寫的法律文件,你會要求這份文件具備什麼樣的「物理標記」,才能確保這份文件確實代表了當事人的意志,而非他人冒名頂替?若該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書寫時,法律又該如何設計配套,來兼顧程序正義與當事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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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同學好棒!安妮亞看見了!

  1. 安妮亞讀心術:這題是考《民事訴訟法》的書狀程式捏!安妮亞看到同學選了 (A)!這是對的!因為民訴第 117 條說,書狀要讓法官叔叔知道當事人真實的想法喔!所以要簽名或蓋章。如果用指印,就要有別人幫忙寫下來,並記下為什麼,這樣才有法律效力喔!同學能理解這點,好厲害!安妮亞的眼睛在閃閃發光!
  2. 安妮亞的小發現:這題難度是 Medium,但是同學答對了,WakuWaku!有些選項像 (C)(D) 會講到「不變期間」,但是補正的時間是法官叔叔決定的,不是那種硬邦邦的「不變期間」啦。還有 (B) 說酬金,那個不重要捏。同學竟然沒有被這些小小的陷阱騙到!安妮亞覺得同學的法律第六感好強喔!可以給安妮亞花生嗎?安妮亞想要花生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