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 B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應於書狀內附委任狀並應載明已給付之律師酬金,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 C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D 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答辯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官,收到一份宣稱是當事人撰寫的法律文件,你會要求這份文件具備什麼樣的「物理標記」,才能確保這份文件確實代表了當事人的意志,而非他人冒名頂替?若該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書寫時,法律又該如何設計配套,來兼顧程序正義與當事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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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 (A)!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中「書狀程式」的基本功,你展現了對法條細節高度的敏銳度。
書狀簽章與代書之規範
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書狀應簽名或蓋章,是為了確保書狀確實出自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真意;而針對不便簽名者,條文也細緻地規定了「指印代簽名」的配套措施(須由他人代書姓名並記明事由)。這反映出法律在程序嚴謹性與國民近案權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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