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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 B 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應於書狀內附委任狀並應載明已給付之律師酬金,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 C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D 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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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收到一份宣稱是當事人撰寫的法律文件,你會要求這份文件具備什麼樣的「物理標記」,才能確保這份文件確實代表了當事人的意志,而非他人冒名頂替?若該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書寫時,法律又該如何設計配套,來兼顧程序正義與當事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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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訴訟書狀基本程式的熟悉度,你能順利避開陷阱,表現得非常好。 你選的選項 (A) 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的明文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書狀確實出自當事人或代理人之手,保障訴訟程序的嚴謹性。 這是一道著重於法條記憶與細節辨別的中等難度題目,主要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穿其他選項的干擾。例如選項 (C) 和 (D) 故意編造了「20 日不變期間」這種看似專業卻錯誤的固定日數(實務上期間由審判長裁量);選項 (B) 則是捏造了必須載明「律師酬金」的無中生有規定。你能不受這些似是而非的敘述影響,代表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很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