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範」與「經過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具有最高民意基礎的規範」,哪一種規範法官有權直接不予採用?而哪一種規範法官必須尊重其立法效力,除非尋求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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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選錯。
- 基本觀念罷了:看來你還記得《憲法訴訟法》和釋字第 329 號,至少知道條約在立法院「批准」後,跟「法律」一樣,不是隨便就能拒絕的。法官要是覺得這種「法律位階」的東西違憲,那就乖乖去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難道你還想跟處理(B)行政命令一樣,直接無視嗎?至於(D)那種本來就無效的,還要審查?浪費時間。
- 難度?見仁見智:對某些人來說,這是 Medium。區分條約的位階,還有法官對「法律」和「命令」審查權限的差異,要是這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了。你這次沒犯蠢,算你運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