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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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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即將適用的『條文』可能有違憲之虞,你認為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你是應該針對『法律位階』還是『行政函釋』向憲法法庭提出質疑?再者,如果該條文與你正在審理的案件內容完全無關,法官是否有權利主動發起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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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嚴格要件有著極其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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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確信法律違憲,具先決問題性時得聲請法規範審查。
比較維度 法律 (Acts) VS 命令 (Orders/Interpretations)
審查權限 法官無違憲審查權 法官有違法/違憲審查權
處理方式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釋憲 得本於法律見解拒絕適用
法源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
💬法律位階高於法院,須由憲法法庭審查;命令位階低於法院,法官可本於職權排斥不用。
🧠 記憶技巧:法律違憲須聲請,命令違法自判斷;先決問題要具備,裁判審查在民眾。
⚠️ 常見陷阱:誤認法官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誤認法官對「命令」違憲也必須裁定停止程序聲請釋憲。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先決問題性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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