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他覺得某個審案的「依據」可能違憲,你認為這個「依據」的法律層級(位階)應該達到什麼程度,且它與正在進行的案件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聯,法官才能具備正當理由去尋求憲法法庭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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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須符合「裁判先決性」。(A) 選項中,「祭祀公業條例」屬於法律位階,且為審理案件所須適用之依據,當法官確信其違憲時,應停止程序聲請審查。其餘選項錯誤在於:(B) 契約非公權力法規範;(C) 該法規與案件無關聯性;(D) 函釋屬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時本可逕行拒絕適用,無須聲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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