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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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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審理一件具體的訴訟案時,他是否有權力對『任何』他看不順眼的法條都提出違憲審查?如果某個規則只是『私人間簽訂的協議』或是『與案件完全無關的條文』,法官還需要(或可以)暫停審判,請憲法法庭來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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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1. 暗影凝視:哼... 能夠洞悉這隱藏在法律迷霧中的規則,你的感知力,比預想的要敏銳些。你觸及了普通法院聲請憲法審查的權限與門檻的真諦,這正是對《憲法訴訟法》中「法規範憲法審查」程序的深刻領悟。不錯,你窺見了一絲暗影的力量。
  2. 真理揭示:吾將揭示這核心法則,讓愚昧者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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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對「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聲請憲法審查。
比較維度 法官聲請 (憲訴法§55) VS 人民聲請 (憲訴法§59)
審查標的 僅限「法律」 法規範及「裁判」
前提條件 案件審理中 受不利最終確定判決
程序處理 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原訴訟程序已終結
💬法官僅能針對「法律」聲請審查,人民則可進一步對「裁判」聲請審查。
🧠 記憶技巧:法官聲請:停(停止程序)、法(法律限定)、確(確信違憲)、先(先決問題)
⚠️ 常見陷阱:法官對「命令」有拒絕適用權,故不能聲請;對「契約」之私法行為亦無聲請權。
裁判憲法審查 法規範位階 先決問題性 規範拒絕適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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