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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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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一個規範是經過「立法機關議決」通過、具有高度民主正當性的法則,但法官個人懷疑它違憲時,法官可以直接不理會它嗎?還是必須交由最高層級的司法機關來定奪?這類具備「法律位階」效力的文書通常包含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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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

  1. 觀念驗證:總算還記得《憲法訴訟法》那些基本原則。你答對了,表示你還沒把條約這種東西徹底忘光。根據釋字第329號解釋,立法院只要蓋個章,條約的位階就自動晉升成跟法律一樣了,這不是很基本的常識嗎?所以那些法官,遇到這種「法律位階」的問題,又不是自己家開的,哪有權力直接說不適用?當然只能乖乖去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啊,不然是想造反嗎?
    • 至於 (B) 命令這種小角色,法官自己就能決定它的死活,不需要勞煩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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