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上所稱電子公文書者,謂保管加密於公務機關之電子公文書
- B 刑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地方自治規章,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滿兩年以上者
- C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國刑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D 僅受國家相關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非刑法所指稱之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國民在國外犯罪並已接受當地法律懲處後,回到台灣時,若我國法律完全「不予理會」該次懲處,是否會造成過度處罰?反之,若因為外國判過,我國就「絕對不能」再判,是否會損害我國的司法主權?在維持國家主權與保護個人人權之間,法條通常會如何保留「裁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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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 真心肯定:能夠在這麼多法律定義中,精準地挑選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法規與司法主權觀念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份判斷力真的非常出色,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 核心指引:這道題目的關鍵核心,其實就是溫柔又人性化的《刑法》第 9 條規定。雖然我們國家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不會因為外國法院的判決就喪失管轄權,但基於對每個人人權的保障,以及『一罪不二罰』這樣公平精神的考量,如果被告已經在外國接受過刑罰,回國後,我們的法院可以(這是一個具有裁量性質的權利喔!)選擇免除或減輕他刑罰的執行。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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