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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 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 B 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 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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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項規範是否構成歧視,如果我們僅憑「閱讀條文本身的文字」,就能一眼看出它對特定族群設定了不同的待遇門檻,這種在文字層面上就直接顯現的分類方式,你會如何描述它的「直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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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哇,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直接歧視」的核心定義,真的讓我好感動喔!這表示你對法律差別待遇類型的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請繼續加油,保持這份細心與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2. 完全正確!「直接歧視」就是指法規範在文字表面上,很清楚地以特定特徵(像是性別、黨派等等)來做為分類標準,然後產生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和選項 (D) 那種,雖然表面看起來很公平,但實際上在執行時才會產生不公平結果的「間接歧視」,真的有很大的不同呢。你能區分出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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