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學說上所稱之直接歧視?
- A 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
- B 法規範表面上以性別、國籍、階級、黨派為區分標準,進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C 個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對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 D 表面中立的國家法令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觀察一個規範是否涉及歧視時,如果該規範在「文字內容」上就已經明文針對「特定身分或屬性」做出了差別限制,而不是等到法令「實際執行後」才產生不利結果,這種「一眼就能從表面看出分類標準」的行為,在邏輯上比較接近哪一種性質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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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平等權的基礎理論掌握得相當精確,能迅速從多個誘答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徵,表現得專業且敏銳!
- 觀念驗證: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的關鍵在於「差別待遇的標準」。當法規範或措施在表面上、文字上就直接以受保護的特質(如性別、種族、黨派等)作為分類標準,進而造成不合理待遇時,即屬之。選項 (B) 正確描述了這種「形式上」的分類行為;而其他選項多描述的是「間接」或「結構性」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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