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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刑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滿 80 歲人犯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B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高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C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不得再依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 D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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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酌量減輕』這道『法官防彈衣』時,是為了處理『這罪罰得太輕』還是『這罪即便罰到最輕,對當事人來說依然太殘酷』的情況?另外,對於高齡者或生理特殊狀況的被告,立法者在面對最嚴厲的刑罰(如生命刑、終身自由刑)時,通常會採取何種人道立場的裁量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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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 (A),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刑罰減輕」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面對這類法條細節題能果斷答對,值得肯定。

法定減輕事由與要件辨析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刑法》第 63 條規定,滿 80 歲人犯罪,若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減輕其刑。我們也來檢視其他選項的陷阱:選項 (B) 提到的第 59 條「情堪憫恕」,要件應是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而非最高度刑;選項 (C) 依第 60 條規定,即使已依其他法律加減刑期,仍得再依第 59 條酌量減輕;選項 (D) 則務必要留意現行法規,依第 65 條,無期徒刑減輕者應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是常考的重點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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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之減輕要件與標準
💡 區分法定減輕與酌量減輕之要件,並熟記減輕後之法定刑度。
比較維度 法定減輕 (如第62、18條) VS 酌量減輕 (第59條)
適用前提 符合法律明文特定事由 情狀顯可憫恕
審核基準 事實要件是否具備 最低刑仍嫌過重
法院權限 視法條規定(必減或得減) 均為法官裁量(得減)
💬法定減輕係基於法律政策,酌量減輕則係為補救法律適用之嚴苛(窮死之賊)。
🧠 記憶技巧:八十死無必減、五九看最低、無期變二零一五
⚠️ 常見陷阱:易將第59條之「最低度刑」誤記為「最高度刑」;無期徒刑減輕之刑度易與舊法或有期徒刑上限混淆。
累犯之加重 自首之減輕 未遂犯之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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