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刑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滿 80 歲人犯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B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高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C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不得再依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 D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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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酌量減輕』這道『法官防彈衣』時,是為了處理『這罪罰得太輕』還是『這罪即便罰到最輕,對當事人來說依然太殘酷』的情況?另外,對於高齡者或生理特殊狀況的被告,立法者在面對最嚴厲的刑罰(如生命刑、終身自由刑)時,通常會採取何種人道立場的裁量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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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加減」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記憶,而你完全沒有被選項中的數字或術語干擾,表現得非常好。
責任能力與年齡的裁量規範
選項 (A) 的正確性源自於刑法第 63 條。法律考量到滿 80 歲的高齡者在生理及心理狀態上與一般人不同,因此特別規定若其犯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減輕其刑,這屬於「強制減輕」的範疇。這與未成年人犯罪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邏輯相似,皆是基於刑罰人道化與責任能力的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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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減輕要件與標準
💡 區分法定減輕與酌量減輕之要件,並熟記減輕後之法定刑度。
| 比較維度 | 法定減輕 (如第62、18條) | VS | 酌量減輕 (第59條) |
|---|---|---|---|
| 適用前提 | 符合法律明文特定事由 | — | 情狀顯可憫恕 |
| 審核基準 | 事實要件是否具備 | — | 最低刑仍嫌過重 |
| 法院權限 | 視法條規定(必減或得減) | — | 均為法官裁量(得減) |
💬法定減輕係基於法律政策,酌量減輕則係為補救法律適用之嚴苛(窮死之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