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剛滿 17 歲,和剛滿 15 歲的乙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 B 乙不成立犯罪
- C 甲所犯之罪屬告訴乃論
- D 甲、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條法律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護特定群體」免於受某種行為的侵害,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位「被保護的人」有沒有可能因為參與了該行為,而同時變成該條法律要處罰的「加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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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識出 (D) 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保護型犯罪」與「犯罪參與」的邏輯區分十分清晰,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刑法第 227 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 的青少年。雖然雙方是「合意」的,但在法律評價上,乙是該條文要「保護的對象」。在這種保護性規範中,受保護者與行為人之間屬於「對向犯」關係,被保護者不能成立該罪的共同正犯,否則便違背了立法保護弱勢個體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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