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剛滿 17 歲,和剛滿 15 歲的乙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 B 乙不成立犯罪
- C 甲所犯之罪屬告訴乃論
- D 甲、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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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條法律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護特定群體」免於受某種行為的侵害,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位「被保護的人」有沒有可能因為參與了該行為,而同時變成該條法律要處罰的「加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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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考驗了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相關刑責,具備一定的鑑別度,需要綜合釐清「保護客體」的觀念與法條適用細節。
刑法第 227 條的保護客體
甲(17 歲)與乙(15 歲)合意性交,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之罪,故選項 (A) 正確。但須注意,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未滿 16 歲之人的身心發展,因此乙是本罪的「保護客體」。在這種合意參與的對向關係中,身為保護客體的乙不會與甲成立共同正犯,乙自身也不成立犯罪,故選項 (B) 正確,而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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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幼年人性交罪
💡 保護未滿16歲男女之性自主發育,受保護之幼年人不成立共同正犯。
| 比較維度 | 未滿 14 歲者 | VS |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者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227條第1、2項 | — | 刑法第227條第3、4項 |
| 刑度輕重 | 刑度較重(視同無自主能力) | — | 刑度較輕(具備部分自主) |
| 告訴性質 | 原則告訴乃論(229-1) | — | 原則告訴乃論(229-1) |
💬兩者皆以年齡為界限,旨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對向行為人不構成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