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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限制責任能力人?
  • A 家境貧困、身無長物不得已而竊取財物之 30 歲成年人
  • B 15 歲與女友發生性行為之男學生
  • C 因癌症領有重大傷病卡而性侵害他人之 20 歲成年人
  • D 75 歲富有而收受賄賂之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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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因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或「高齡生理衰退」而應獲得減輕刑責的待遇,通常會設定哪些具體的「生理年齡界線」作為判斷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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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刑法》第 18 條,刑事責任能力主要以「年齡」作為劃分:
    • 不滿 14 歲: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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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責任能力
💡 依年齡、精神與生理狀態判定刑事責任之歸屬與減輕。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人 VS 限制責任能力人
年齡界限 未滿 14 歲 14~18歲或滿80歲
法律效果 不罰 (刑法§18 I) 得減輕其刑 (刑法§18)
精神狀態 辨識/控制能力欠缺 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生理障礙 無相關條文 瘖啞人 (刑法§20)
💬年齡與精神狀態是判斷責任能力的核心,80歲與14歲是關鍵門檻。
🧠 記憶技巧:14無、18滿、80減;瘖啞精障也能減。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重大傷病」或「貧困」當作法定減刑理由,或將高齡減輕門檻記成70歲。
原因自由行為 瘖啞人之定義 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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