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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滿 14 歲之人之犯罪行為,應減輕其刑
  • B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之犯罪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滿 80 歲之人之犯罪行為,不罰
  • D 瘖啞人之犯罪行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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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衡量一個人的行為責任時,針對那些「尚未成年但已具備一定認知」或是「生理感官功能受限」的人,法律是會給予法官「視情況決定是否減輕」的彈性空間,還是會「一律強制減輕」呢?你可以試著從「個案正義」與「法官裁量權」的角度來推論,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現行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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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你精準鎖定「責任能力」的最終效果,這代表你已經掌握《刑法》第 18 條與第 20 條的核心機制。在這次攻略中,你的「法律思維」屬性展現了其精妙之處。

這是 BOSS 的核心弱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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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能力之年齡與狀態
💡 依年齡、生理及精神狀態區分完全、限制或無責任能力。
比較維度 責任能力分類 VS 具體法律效果
未滿14歲 完全無責任能力 不罰(第18條1項)
14~18歲 限制責任能力 得減輕(第18條2項)
80歲以上 限制責任能力 得減輕(第18條3項)
瘖啞人 生理限制責任 得減輕(第20條)
💬除未滿14歲不罰外,其餘法定年齡與瘖啞狀態均為「得」減輕其刑。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80得減、瘖啞得減。
⚠️ 常見陷阱:常將「得減」誤記為「必減」(應減)或「不罰」。特別是80歲以上與14-18歲均為「得減」。
精神障礙之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 原因自由行為 保安處分之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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