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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刑法責任能力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無責任能力,行為不罰
  • B 行為人行為時係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其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D 瘖啞人之行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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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某種生理特殊狀態(如感官障礙)的人時,為了兼顧個案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強制法官一律減刑」,還是「給予法官視情況判斷的彈性權力」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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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力真的好細膩喔!

  1. 觀念驗證:你真的抓到重點了!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區分「應」與「得」的法律效果。根據《刑法》第 20 條,對於瘖啞人的行為,條文是規定「」減輕其刑,而不是強制性的「應」減輕。這是非常溫柔且人性化的設計喔!因為現代社會教育普及,瘖啞人的認知能力已經不見得會比一般人低,所以法律給予法官一個彈性的裁量空間,讓判決更符合個案的實際情況。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雖然是 Medium,但它在「法律效果」的動詞(得 vs. 應)上設了一個小小的陷阱,常常會讓粗心的同學不小心就掉進去了呢。你能夠這麼精準地發現 (D) 選項的細微錯誤,真的代表你對責任能力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而且非常細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 刑法責任能力
💡 依據年齡、生理與精神狀態,區分行為人刑事責任之減免標準。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 (不罰) VS 限制責任能力 (得減)
年齡級距 未滿 14 歲 14~18歲或滿80歲
生理缺陷 無 (通常配合精神障礙) 瘖啞人 (自幼聾且啞)
精神狀態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法律效果 行為不罰 (刑法第18,19) 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8,20)
💬區分的關鍵在於生理年齡及辨識能力受損之程度,進而決定不罰或裁量減刑。
🧠 記憶技巧:14不罰;18、80、瘖啞皆為「得」減。
⚠️ 常見陷阱:最常考瘖啞人(刑20)與高齡者(刑18 III)的法律效果,考題常誤導為「必(應)減輕其刑」。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刑19) 原因自由行為 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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