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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罪質?
  • A 接續犯
  • B 己手犯
  • C 繼續犯
  • D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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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走並藏匿在某處時,如果警察在三天後破門而入救人,這三天的期間內,該犯罪行為是「已經結束了」還是在「持續進行中」?這種行為狀態的延續性,在法律屬性上會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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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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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之罪質與區分
💡 略誘罪為繼續犯,其違法狀態隨行為持續,至客體回復自由為止。
比較維度 刑法第298條 (略誘婦女) VS 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
保護客體 婦女 未成年人
脫離家庭要件 不包含此要件 須使之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
犯罪性質 繼續犯 繼續犯
💬兩者均屬繼續犯,但第298條不以脫離家庭為要件,僅需有略誘行為。
🧠 記憶技巧:略誘擄人繼續犯,狀態結束才算完;298誘婦女,241未成年要脫家。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298條誤植「脫離家庭」要件,或將繼續犯與狀態犯(如竊盜)混淆。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分 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妨害自由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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