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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罪質?
  • A 接續犯
  • B 己手犯
  • C 繼續犯
  • D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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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走並藏匿在某處時,如果警察在三天後破門而入救人,這三天的期間內,該犯罪行為是「已經結束了」還是在「持續進行中」?這種行為狀態的延續性,在法律屬性上會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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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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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之罪質分析
💡 略誘罪屬於「繼續犯」,違法狀態於既遂後仍持續進行中。
比較維度 繼續犯 (如略誘罪) VS 狀態犯 (如竊盜罪)
行為終了點 違法狀態結束時 法益受侵害既遂時
追訴權時效 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自既遂之日起算
共犯加入 既遂後終了前可加入 既遂即終了,不可加入
代表法條 刑法第298、302條 刑法第320、271條
💬繼續犯之「既遂」與「終了」在時間上有距離;狀態犯則兩者幾乎重合。
🧠 記憶技巧:繼續犯三兄弟:私行拘禁、略誘、擄人勒贖,狀態不完、行為不絕。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狀態犯」。狀態犯(如竊盜)雖違法狀態持續,但犯罪行為於既遂時即已終了;略誘罪之犯罪行為則隨狀態持續而不斷進行。
狀態犯 vs 繼續犯 相續共同正當防衛 追訴權時效起算 妨害自由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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